谈谈对"《合同法》第90条"的理解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9 00:59:49
《合同法》第90条: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,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,履行合同义务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,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。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和C公司,清偿债务时按条文理解应该是由B和C两个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。。。。可结果是ABC都要。。。这是为什么,“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”????同理如果是AB合并成C,那是不是AB也要和C一起承担
能举个例子 是关于“其他组织”行使合同权利,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

1、“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......”
这里的“分立”并没有说仅仅是“分立出来的”公司B、C,如果原来的母体A还继续存在的话,当然也要包括在内。

2、“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”,如果是AB合并成C,合并后AB仍然存在,那么,AC要共同承当原本属于A的那部分,BC也要共同承当原本属于B的那部分。

行业协会、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组织,不是法人,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